释义 |
法律分析: 自主搬迁农民子女教育按照“以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就读公办中小学为主和就近就地入学”的原则,解决已自主搬迁农民子女教育问题。将自主搬迁农户管理信息系统内已登记的已自主搬迁农民子女全部纳入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