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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训诫是否被认为是强制措施的一种?
释义
    训诫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适用训诫时需注意不同于刑罚的处理方式,如不写入判决主文、可以调解赔偿损失并记录协议、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处分,需提出司法建议。
    法律分析
    一、训诫是否属于强制措施种类中的一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训诫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训诫可以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适用训诫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象适用刑罚那样,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等写在判决主文上。一般可当庭处理,记录在案;确实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2.对于责令赔偿损失的,可以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记录在案,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以利于协议的执行。赔偿损失是否要在判决书上写明,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不必强求一律。
    3.需要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但不能写在判决书上。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如需给予行政处分,应由主管部门决定。
    结语
    训诫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但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对拒绝出庭或作证的证人可予以训诫或拘留。在适用训诫时,应注意判决书的表述,不必将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等写在主文上,可当庭处理或在判决理由中阐明。对于责令赔偿损失的,可进行调解并记录协议,但是否在判决书上写明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需要行政处罚或处分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应写在判决书上,行政处罚应由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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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4: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