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 1、权利登记; 2、抵押登记; 3、土地登记; 4、建筑物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综上所述,主要包括权利登记、抵押登记、土地登记、建筑物登记等多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