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和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区别 |
释义 | 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从实践来看,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如下:1。在工程量增加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 2、如果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人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限应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工期。其因发包人缺乏施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扣除。 4、一般来说,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止工作,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与承包衔接不当的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发包人直接将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单位施工的情况。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会因施工衔接不当而延误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延误工期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工程质量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延长工期的原因,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判断标准。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应当将鉴定期限作为延期工期;相反,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期不得延期,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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