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市经济总量、综合实力大幅跃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特色鲜明、结链成群的产业体系,新经济蓄势突破、新业态蓬勃发展、新模式不断涌现,成为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活跃增长极和强劲动力源;建成主体多元、活力迸发的创新体系,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人才创新活力全面激发,科技创新机制更加完善,创新要素加速集聚,创新活动广泛深入,成为国内重要的创新之城;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交通网络立体拓展,物流通道快捷畅达,服务和消费不断升级,成为汉江流域城市群的引领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