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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
    【投标管理】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的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 评标细则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其他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招 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招标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标底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审。财政性资金投入或配套投入的建设项目,其标底应由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做好前期工程,并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已办理报建手续; 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具有持证勘察设计承包商勘察设计的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已验证基本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与其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招标代理的,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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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