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换届纪律十不准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各级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暗示或授意选举工作;不准插手、干预或幕后操纵村(社区)换届选举,挑拨亲属或党员群众进行非法访、集体访和越级访;不准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准封官许愿,说情打招呼,搞小圈子;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准在发放、回收、统计选票中,私自涂改、增加或减少选票;不准违反委托人意愿填写选票;不准对提出要求的选民进行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选举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利用其它手段影响干扰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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