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 一、对遗弃物先占是否合理 一般遗弃物品的先占归属的前提是这个物品已经被物主抛弃,并且有抛弃的事实,才能有权利去先占。因此能确定别人抛弃物品,才能去把物品先占。 对于遗弃物的认定: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