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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