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其寄存人是能依法要求赔偿的。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义务是什么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