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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释义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想要收养小孩,首先得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收养人的条件。那么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呢?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人才能被别人收养呢?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4条、第1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由收养的性质所决定的。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那么,收养成年人为养子女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有利于培养建立养亲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公民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的。如果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可以通过与特定的成年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得以实现。
    (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政部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的解释:
    孤儿——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比如,父母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或不宜抚养子女的,应认定其为无力抚养。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物后果的能力。因此,当收养他们作为养子女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做,能更好地建立起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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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