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