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有: 1、实施主体不能是一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不能判明,但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3、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4、实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是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