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执行过程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执行过程如下: 一、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或扣押被执行人的股权; 二、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当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协商不成的,应当组织评估股权的价值,并作出评估结论; 三、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性转让; 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股权; 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协调工作。 在股权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必要性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有在没有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才会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2、个人责任原则。即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时,要注意不要侵犯公司的利益,减少公司的注册金额,不能直接转让公司的利益; 3、不要因为被执行人民法院变相关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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