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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的内涵
释义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让人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果权利存在瑕疵,除非受让人受让时明知,否则出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一方移转财产给买受人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当的责任。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要按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货物。而有些第三人会对出卖标的物提供担保。如果出现问题的,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买卖交易中,如果第三人对标的物负有担保责任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它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买卖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由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罗马法的追夺担保的特点之一是它未强加于出卖人应使买受人取得完全权利义务,而只是责令出卖人对其未能使买受人取得完全权利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的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不过,这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免除,限制或加重此种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就要承担责任,出卖人有无过失,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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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