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高处作业分级: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二、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