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
释义 |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具体如下: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综上所述,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法律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