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规定产假不少于98天,湖北武汉市产假及二胎产假如果是晚婚则是128天,如果不是晚婚就是98天。 正常生育的,产假不少于98天,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