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能在小区内画停车线吗 |
释义 |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出租。小区楼间空地属于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及第5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筑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小区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实施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一般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进行买卖,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 (一)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二)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三)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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