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户取现金最多取多少不违规 |
释义 | 企业若要取现只有在本企业的开户银行办理.一般的5万以上的需提前预约. 取现时用的是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用预留印签章在银行对台柜台购买,购买后就要填写支票了,一般现金支票取现填写的收款人都是自已公司,用途一般多写备用金,工资等,并加章银行预留印签,除了正常的正面外,支票的背面收款人处也需加盖公司印签.前去办理的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供银行核实!并在身份证号码写在支票的背面! 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对公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其他的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对公账户类型 1、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公司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 3、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 违法行为编辑播报 买卖“对公账户”,已经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批量购买对公账户的主要为犯罪团伙,可能将非法买卖获得的对公账户伪装成正规公司,一方面让普通市民难以辨别电信网络犯罪,另一方面使资金流转更具隐蔽性,也增加了警方侦查办案的难度,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1] 法官提示编辑播报 买卖对公账户、买卖银行卡等均系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犯法。公司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是根据公司开户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依据公司的业务量大致规定的。公司的账上现金太高是及其不合理,也是不安全的。在以前,公司所在地的警所,经常会上门检查库存现金余额的,汇算清缴是不会影响的。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核定限额的依据一般是企业3-5天的正常零星开支量。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15天。对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日常工作中,可支付现金的业务主要有: (1)支付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2)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时支付的现金。 (3)单位预借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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