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种方法,特殊情况下发放工资可以从公账取现出来,但不是所有的工资都可取现,一般情况下临时工资、零星工资和偶然性工资等; 第二种方法,备用金可以从公账取现出来,但有限额,不同企业应该在限额范围内备用金提现; 第三种方法,开现金支票取现,根据银行的要求把现金支票填好盖单生效后取现。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