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
释义 | 公开表演作品是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表演包括直接表演和间接表演,前者也被称为活表演,即在现场或者表演舞台上表演者通过肢体、语言,运用演技将作品公开展现的行为,如乐曲演奏、剧本上演等; 间接表演是指借助机械技术设备等物质载体,如录音机、录像机,将现场表演的内容公开传播的形式,因而也被称为机械表演,如商场为营造环境播放录有表演的唱片的行为。一般来说,由于受到活表演场地和时间的局限性,现场观看人数有限,借助表演传播作品更多情况下是通过机械表演进行的,因此重视并保护作者在这一方面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而著作权法对此的调整恰恰为著作权利人向大量播放音乐等作品的机构如商场、电台、饭店等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提供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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