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只有具备检察院应当或可以抗诉的法定事由,才可以抗诉; 4、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