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谁有权劝阻 |
释义 |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开展了微信或短信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活动。只要举报人的照片真实,交警部门一旦采用,就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同时也给举报者适当的奖励。 违反交通规则: 1、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 2、过马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 4、遵守交通规则应成为我们的行为规范。 5、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8、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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