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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释义
    集团公司要选择比较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可供选择的优惠类型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型优惠(需省级科委认定)、软件企业型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型优惠、安置特殊人员一定比例型优惠等等,选择好适合自己公司情况的优惠政策后,就应当组织申报材料以获得有关机关的审批、备案,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落实。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2、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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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