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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包括以下这些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设立子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一)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二)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由于国务院宣布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但是设立子公司仍需具备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四)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还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五)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先行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或审批。(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设立音像出版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风险提示:设立音像出版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2、审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登记,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破产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后果有哪些
    一、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申请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中方当事人方立案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提供相关帮助二、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四、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在外诉讼有经济困难的,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五、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六、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外资企业的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外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条件
    《外商投资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条件:1.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3.被投资的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指导目录。4.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风险提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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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