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门诊报销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石家庄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在门诊看普通病也可以报销, 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500 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80%,二级医疗机构 70%,三级医疗机构 60%;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 1500 元,退休人员为2500 元。不管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都有起付段的限制。起付段以内的部分,参保人自负,起付段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部分,按比例限额报销。参保职工或居民,选择作为自己定点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起付段也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标准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规定执行,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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