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 |
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一、共同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要求侵权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各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按共同侵权行为对待。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一个统一的。 致害结果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重要标准。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统一性,可以从受害人的主体同一性,受害权利性质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独立的意义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和基础。 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共同侵权的情形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二、无民事能力人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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