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在香港出境,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制出境的范围中包括港澳台等地区,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的,就可以出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