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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废物处置存在的法律风险
释义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为危险废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根据2020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部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具有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类健康、制约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危害,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监管和处置要求也比较高,处置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期梳理了危险废物处置业务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
    (一)危险废物界定和识别风险
    企业对于产生的废物首先要进行识别和界定,若危险废物被当做普通废物进行处理,会造成环境污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危险废物的界定,国家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断修订完善。企业应该严格根据名录来识别产生的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因此,危险废物生产企业没有资质而进行危险废物处置,违反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可能会承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危险废物运输风险
    危险废物的运输主要包括以下5个步骤:第一步,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签订回收处置合同;第二步,产废企业上报环保局、环保厅,环保厅下发批复;第三步,当地环保局颁发五联单给企业,并让危废处置企业提供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公司派出车辆,车内需装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并派专人押车;第四步,运输车辆将危险废物转移到五联单上登记的回收处置企业,并加盖公章;第五步,将五联单的回执单交到发货单位,运输结束。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委托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否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危害后果的,可能会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不等于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中应明确包括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处置风险
    危险废物生产企业在委托第三方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时,要仔细审查处置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同时危险废物生产企业应该向处置方提供有关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危险特性,提前沟通处置方法和工艺,防止因为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风险建议
    1.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界定是否为危险废物。并且每当名录变动后,要重新识别本企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情况。产废企业如果无法确定是否为危险废物,可以委托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第三方进行鉴别。
    2.危险废物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并依法签订条款完善、责任明确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鉴于目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稀缺资源,有资质的企业较少,危险废物生产企业应当开拓服务商渠道,建立适格的相对人库,并与服务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同履行期间,要持续关注相对人的资质有效性,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3.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运输危险废物:一是在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中,约定由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二是直接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企业负责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目的地。此外,在危险废物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承运人的义务,如:应当保证提供的运输车辆符合运输的目的和货物的理化性质;保证按指定路线运输;保证所运输危险废物的道路安全等。
    4.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仔细审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应当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在其《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或者严格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及时更换新的经营许可证,在换证期间,应当中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业务。同时应明确约定危险废物处置的方法或工艺,并跟进废物处置过程,确保危险废物处置方式、过程合法合规。
    5.危险废物处置时,危险废物生产方应该向处置方提供有关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包装方式、包装规格等,防止因我方未详细说明危险废物的详细信息和危险特性发生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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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