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2、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