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拓展资料: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