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市交通违章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烟台市交通违章如何处理 1、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3、面告知; 4、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5、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7、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烟台市交通违章处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第三章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按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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