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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释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的创始人;依法受让出资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公司合并时的新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确认股东身份的标志是,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记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体包括:国家、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公民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
    3股东资格的限制。下列主体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兴办经实体的党政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国家公务员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问题适用公司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债务承担规则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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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