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承担哪些侵权赔偿责任 |
释义 | 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学生是否应负责 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学校负责。教育机构的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三、严禁有偿补课的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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