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引发事故的基本要素大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等; 2、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包括过于杂乱的工作环境;安全标识生产现场无设置;被堵塞的安全通道;随意丢放地面的杂物、垃圾;地面的油污及浆料;防尘设备系统缺少;上下人无安全通道;各种现场无安全保障措施;照明不良;生产场地狭小;人员交叉作业;缺少通风设备等,都属于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3、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失修;生产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劳动工具配备不全;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混放;不安全的设备、工具;不完整或失效的安全装置;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和生产等,都属于物的不安全壮态。 4、管理缺陷。包括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实行培训和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措施缺失;经常出现工作中违章违纪现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安全标志或标示不清;领导者和管理者渎职或违章指挥等,都属于管理缺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