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办理离婚的银行存款分割 |
释义 | 在许多离婚协议中,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是这样约定的: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个协议有好有坏,好处是这样写比较简单;缺点是,如果一方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知道另一方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因为证明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所以这样的协议对有钱人有利,可能会让夫妻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了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详细列出银行存款,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账户、存款余额、货币等。这样,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记载存款,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甚至故意隐瞒一方给予少分甚至不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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