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种子法律法规(对种子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
释义 | 1.对种子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种子 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给农民的种子符合质量标准。 种子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种子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种子仍然可能会 造成减产或无产危害的,应当立即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并采取防 止减产或无产的恶性后果发生的措施。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目前我国对种子生产有哪些法律法规 选用优良品种是发展蔬菜生产的一条重要措施。 而作为优良 的蔬菜种子,其品种本身应该优良,而且种子须具备纯净一致、饱满完整、健全无病虫、生活力强等基本条件。要获得大量优质 种子,必须在较高的农业生产条件下^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措 施,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田间管理制度,保证蔬菜作物的正常生 。 长发育。同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还应做到每个技术环节乂包括 播种、田间管理、收获、脱粒、翻晒、清选、运输、贮藏及种子 处理等)都符合规定的要求,要随时随地防止发生差错,尽量避 免环境及人为的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品种和种子质量安全,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国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目前实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的、2000年12 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 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0日颁涂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997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家标准GB/ 3543。 1—3543。 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1996年和1999 年颁布的豆类(GB4404。 2—1996);瓜类(GB16715。 1—1996) 和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 2-16H5。 5—1999)质量标准等。 3.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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