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受托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相对人,从委托人那里接受财产权的委托,负有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因此,受托人应当具有成为财产权主体的一般资格,即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义务,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最后,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受托人为履行职责,应当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力,即受托能力,同时,信托关系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受托人既基于委托人的信任管理信托财产,并且以尽诚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和为受益人最大利益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对其资格要求应当从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