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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释义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一、公司股权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一般股权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规定,企业在—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交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苦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企业在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在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入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人中减除上述股权性质的所得。
    如此以来,如果一家按照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派发红利,则母公司对其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仍为原始投资额,母公司无相关的投资收益入账,也不需计缴所得税。如现在转让出售该子公司的股权,定价参考子公司净资产价值,则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投资收益将包括该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利润未分配的部分,而母公司需按照该投资收益计提所得税。
    (二)含股票股利时的股权转让
    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如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胜利(一般情况下股票股利也是税后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该股权转让时的收益是按照该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为基础计价的。由此转让所得包括投资期内累计派发股票股利的股份转让所得;而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实物股利时只需按照税率差缴纳股息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中就不包括累计股息所得,则转让所得会低于累计发现股票胜利下的转让所得,累计股权转让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比前种情况下的低。
    (三)股票红利
    企业在股票投资时,—般情况下、股票红利为被投资企业按照20%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的,而该部分现金股利是被投资企业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所以对企业等机构投资者来说,该现金分红的20%个人所得税有重复计征之嫌。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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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