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质押合同约定,若抵押物丢失,银行应根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或提供替代抵押物等。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例如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由银行赔偿抵押物的价值等。同时,如抵押物的流失是由银行未尽到保管义务所致,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债务人预见或者可以预见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质权人违反管理、保管抵质押物的义务,造成抵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未就抵押物的保管等问题另有约定且未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返还担保物,未归还的质物价额部分应当从债权中扣除,超过部分质权人应当返还给借款人。质权人未按照约定保管、管理抵押物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