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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老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释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办理,营利性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都需要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业务范围:收养老人、为老服务、养老服务、康复等。
    一、民法典中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时,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此外,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民有意收养孩子(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继子女;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时,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等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此外,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社区托育机构开办流程
    1、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
    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运营要求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将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2、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
    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告知,要求举办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3、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三、收养孩子的流程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在收养女性时,也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条件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不受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的条件限制。6)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7)收养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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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