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使用费 -房屋租赁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租人附条件同意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由承租人租赁房屋的承诺,因条件未成就而对出租人不具有约束力。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继续形成的租赁关系,在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时,租赁关系即不再存在。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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