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合法。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政府)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 工程款 ,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