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对一楼花园的规定如下:1、一楼花园属于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对于共有部分,业主除了享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4、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