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性权益有哪些? |
释义 |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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