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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犯罪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
释义
    本文探讨了过失犯罪的概念、类型、量刑以及与故意犯罪的区别。过失犯罪是指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下实施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法律分析
    过失犯罪是指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三、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故意犯罪则不同,只要造成危害便会规定为犯罪。
    3、从处罚方面看,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四、刑法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不同规定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2、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结语
    过失犯罪是指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和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比故意犯罪要轻,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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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