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共同签名后,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如果事后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而又到交警队要求处理的,交警队虽然可以处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当事人当时私了时签订的协议中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人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而要求交警队处理的,交警队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