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房子如果不是属于生活必须房屋的,被抵押后可以执行,但是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再抵偿其他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是什么 留置催告期是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实现留置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实现留置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已到期清偿期,只有留置权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期届满,留置权才能初步具备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二次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