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导致合同可变更的法定原因: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其他。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法定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一、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二、项目管理中企业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是 变更项目管理中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项目管理中合同双放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3、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4、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变更。 三、哪些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四种: (一)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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